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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细则出台 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受冲击较大
网络整理 2024-06-03(原标题:监管细则出台 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受冲击较大)
近日,卫健委发布了《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互联网诊疗提出了更细化的监管规则,基本原则主要有两条:线上线下一体化和属地化。这对医院或医联体自身拥有的互联网医院是有利的,但不利于平台型互联网医院。
《意见稿》除了继续强调只能进行复诊和不得首诊,以及必须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辖区内互联网医疗活动进行监管之外,重点对医疗机构、人员、业务和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下面主要从两个基本原则来做一分析。
首先,在对机构的监管方面,医疗机构需要建立专门部门对全流程进行监管,“医疗机构应当有专门部门管理互联网诊疗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药学服务、信息技术等,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而且审核需要每年开展,“第七条 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与该实体医疗机构同时校验;依托实体医疗机构单独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每年校验1次”。这意味着互联网医院的评价和退出机制必须同步建立,“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医疗机构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
这一系列规定明确了互联网医院必须按照线下医疗机构来进行监管,这对医院自身拥有的互联网医院几乎没有影响,但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带来了较大冲击,特别是每年校验一次给这些平台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其次,在对人员的监管上也秉承了一体化的原则,医护人员实名认证和人员信息共享和查询都是线下医疗机构的监管举措。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对人工智能的规定:“医师接诊前需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由本人接诊。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接诊。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对在该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的人员进行监管。”由于医院自身的互联网医院业务体量不高,很少需要人工智能以降低成本,只有大型互联网医疗平台才大规模使用AI来代替医生。由于互联网医疗大都是免费的,这将大幅提高现有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成本且无法通过其他收益提升以弥补成本抬升,从而影响到互联网医疗平台的利润水平。
而且,大型互联网医疗平台将面临医生资源流失的风险。第十六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地点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这是《意见稿》属地化原则的表现,意味着原先一个医生可以同时在多个互联网医疗平台开展业务的模式将终结。由于各地对医生多点执业的规则不同,医生需要同时在多个互联网医疗注册地就行注册或备案,这将大幅抬升医生的成本,导致医生只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平台。这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医生供给形成了巨大压力,下来可能会出现不同平台争抢医生的现象。
最后,在业务监管领域,除了患者实名,电子病历的线上和线下的打通也是一大看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共享,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质控。”事实上,由于互联网医疗平台与实体医院并没有实际业务合作,仅是利用后者获取牌照,一旦监管要求两者打通,由于质控是由线下医院主导,互联网医疗平台的数据都必须交出来,对互联网医疗平台会产生明显的合规压力。
进一步来说,互联网医疗早已成为药企向医生输送利益的通道,现在监管规定:“加强药品管理,禁止统方、补方等问题发生。医疗卫生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相挂钩。”这对相关利益输送模式形成了压力。不过细则并没有给出具体监管路径和处罚举措,未来随着监管细则最终落地,要根据个案来判断监管的强弱。
当然,在互联网医疗日益成为导流平台之后,违规转介病人的现象屡有发生,“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不得违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这条将对转介和制定地点购买药耗形成一定的压力,但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不会有明显的影响,主要是面向医院自身的互联网医院的违规。
总体来看,《意见稿》对互联网医疗的监管已经较为明确,在线上线下一体化和属地化两大原则下,利好医院自身拥有的互联网医院,对平台型互联网医院形成了明显的冲击,尤其是每年进行校验、医生进行异地执业注册或备案以及不得进行统方这三点,这将明显影响当前平台型互联网医院的发展模式,推动其向非药品销售的进一步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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